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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 |
行政许可 |
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定点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 3.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4.《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管理的规定》(粤密局〔2007〕41号)第五条。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