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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10-02-26 来源:本网 浏览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第二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规定,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还对保密责任做出规定,明确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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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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