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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保密法实施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发布时间:2014-07-07 来源:本网 浏览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已于3月1日施行。实施条例是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保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保密法》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保密工作实际,谈谈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一、关于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
    从实施条例的层级效力来看,实施条例于2014年1月17日,第646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效力高于作为规章的《保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因为《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实施条例属于该条规定的“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从实施条例时间效力来看,实施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听取意见、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等过程,部门之间、群体之间存在不同看法的博弈。甚至在最后一刻文本仍可能进行修改,“送审稿”和实施条例在内容上就有不同。在此过程中,实施条例草案还吸收了定密试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年审试点等工作及专题调研的成果。保密法修订后笔者即看到了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原文本较为粗糙,反复斟酌提升文本水平也需要时间。
    二、实施条例回应和解决了保密工作热点问题
    明确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实施条例对机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保密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利于促使机关、单位主要负责担负全面领导责任,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也有利于工作人员形成 “保密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认识,树立责任意识。当你了解到某机关中 “踏实肯干”的年轻干部每天都在向同事搜集情报的案例时,就绝不会认为保密责任的规定是一句空话了。
    强化保密工作保障措施。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保密基础设施建设,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配备,保密经费落实等问题。第六条规定机关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由此从经费、人员、设施设备三方面对保密工作提供保障,强化保密工作保障具体措施。一些单位保密工作经费短缺、保密技术装备落后、经管国家秘密人员兼职过多以致于影响保密工作正常开展等情况应当下大力气加以改善。在今后的保密检查、考评工作中,保密工作保障是否到位会成为重要内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依法督导有关单位切实提升保密保障水平。
    解决了公开与保密的问题。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上述规定是《保密法》“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规定的延展和细化。事实上将应公开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既是践踏公民知情权,又栽赃保密工作。结合有关定密不当处置的规定,有关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严厉制裁。同时,信息公开中泄密已成为目前泄密案件的“主流形式”,遭到处分、失去工作甚至锒铛入狱者为数不少。在查处工作及案例通报中发现,“临时工审查”、“口头审查”、“只看标题的打包审查”等现象仍然存在,确保保密审查的质量刻不容缓。广州市已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信息公开考评打分项目,作为信息公开检查的重要内容,今后推进、深化这项工作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 
    三、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定密工作规定
    进一步明确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的程序。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保密事项范围是按照行业、领域制定的,为突出保密事项范围的专业性、行业性特点,实施条例要求,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要求应当明确规定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各机关、单位均应严格对照保密事项范围定密,定密责任人如同法官一般将事实与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对应连结得出结论,以此作为依法定密的基本保证。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本单位的《定密事项一览表》。实施条例还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及时调整,以改变一些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年限比单位新同志的年龄还大、早已与实际脱节的现象。但对照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1号指令》中定密指南“无论如何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的硬要求,这项基础性工作今后仍需加强。
    进一步明确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机关、单位负责人”,其实是俗称的“一把手”,负责人又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的职责主要有接受培训、熟悉和掌握定密工作、审核批准国家秘密确定、审核批准变更及解密、对不明确事项先行拟定密级等。定密责任人应当对定密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明确定密程序和内容。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较长篇幅进一步对定密程序和内容规定:一是规定了定密的一般程序,包括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二是规定了定密“三要素”,即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特别强调了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三是规定了国家秘密标志内容。四是规定了定密不当的纠正程序。结合广州市定密检查的情况来看,目前仍应将准确填写《定密审核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将单位定密、变更及解密情况登记造册等工作抓紧抓好,以程序的规范性实现实体的正当性。登记制度除了实现“账目”清晰外,也是期限管理的基础。部分市直单位制作登记软件实现了到期前提醒,非常值得肯定。
    四、实施条例细化了各项保密制度
    细化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具体规定。实施条例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携带和销毁等各个具体环节的保密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制作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收发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等。
    细化对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一是分级保护制度,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二是拟投入使用审查制度,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是运行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安全审计、安全保密检查、风险评估等内容。
    细化对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的规定。涉密会议活动造成重大泄密事件,多因细节管理不到位。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在举办涉密会议、活动时,应当细致梳理每一个环节,堵塞泄密漏洞,如涉密会议材料应妥善进行发放登记和管理,防止参加人员以外的人员知悉会议内容,禁止与会人员将手机带入会场,或使用移动通讯干扰器等设备。
    细化对违规从事涉密业务责任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市局法规督查处,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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