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包括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45条。通过仔细研读,结合保密工作的实际,笔者初浅谈谈如何学习领会落实实施条例,进一步做好定密管理、保密检查、泄密查处等日常保密工作的体会。
一、规范定密,打牢基础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定密工作是政策性、专业性、行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只有明确哪些是国家秘密,才能制定相应措施进行保护。
2010年修订的保密法推行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制度。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定密授权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需要明确定密权限、定密授权有关问题。
关于定密权限的问题
一是拥有原始定密权限市一级机关、单位。按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市仅有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和市检察院有机密级、秘密级的原始定密权,市一级其他机关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区级各部门没有原始定密权限,只有派生定密权限,如果需要原始定密权限只能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获得。
二是申请原始定密权的条件。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下,可以申请定密授权,但实际工作中,如果年均产生5件以下应先按密件管理,并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定密申请。
三是关于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定密授权工作中的作用。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原始定密权,也没有权力进行定密授权,但是经申请获得定密授权或者被撤消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应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定密授权不当或定密权限使用不当,可以通知纠正。
关于定密责任人的问题
保密法规定了定密工作实行责任人制度。实施条例对定密责任人确定和职责进行了规定。机关、单位根据产生国家秘密数量和业务分工需要,指定一名或多名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可以是分管涉密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也可以是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可以是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综合处(科)室、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结合工作实际,定密责任人确定应当注意,一是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应以工作需要为依据;二是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是派生定密也需要定密责任人审定。
二、依法检查,消除隐患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保密委员会要搞个班子,搞十几二十个政治可靠、懂得科学技术的干部,天天检查找岔子。”保密检查是保密管理工作的一种有力手段,通过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堵塞泄密漏洞、消除泄密隐患,在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后,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得大家的保密意识普遍增强,保密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保密防范能力明显提高。
保密法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范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密检查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而实施条例细化保密检查,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明确了保密检查内容;二是规范采取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记录检查情况等检查方式;三是规定受检单位予以配合的义务,对于拒不配合、逃避或妨碍检查的,可予以处分;四是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检查后应当提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经验告诉我们,保密检查是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日常管理的有效补充。多年来,市保密局坚持会同市国家安全局、市公安局、市科信局等单位联合检查,通过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追究责任,严惩泄密
保密法将法律责任追究从“结果论”改为“行为论”。保密法第五章共4条,对于12种行为、定密不当、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或服务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实施条例第五章共6条,细化了对法律责任的追究。
对保密违法行为的理解。保密违法行为从产生后果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施保密违法行为,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称之为泄密行为;另一类是实施保密违法行为,尚不能确定国家秘密泄露,但存在泄密隐患的,称之为违规行为。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应尤其注意以下情况容易被忽视或者被错误理解。
1. 离岗、离职或退休时,没有将保存的涉密文件、资料、电子文档等及时进行清理、清退,而是私自留存,属于“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 在销毁涉密文件、资料时,一定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否则属于“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中的“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3. 复制国家秘密应当报批并视同原件管理,未经审批私自复制涉密文件、资料的,属于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行为。
4. 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传递涉密信息,或者通过手机、有线电话等传递涉密信息的,属于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行为。
泄密法律责任。保密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泄密调查及处分。当发生泄密事件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可采取直接调查方式,也可以组织、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泄密或者违规的过程和事实、具体情节和责任人、泄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评估、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主要包括对责任人的处分和单位的保密整改。其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对于尚未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过程中可以进行督促、给予指导,对不依法给予处分的可以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提请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追责,但不具有直接处分权。二是应当注意泄密案件的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都要不同程度追责。三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涉案单位积极配合泄密案件的查处和进行整改,对于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或销毁证据、逃避或妨碍查处的,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市局法规督查处 王蓉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