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结果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0-06-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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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公开
经审查,确定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二、不应公开或可以公开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不明确事项的处理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20条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处理。
四、解密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15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五、秘密点的处理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单位保密组织确认。
六、征求意见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结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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