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0-06-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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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密审查的主体
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具备定密知识和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
二、保密审查的依据
1、《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及有关说明解释;
3、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4、国家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
三、保密审查的程序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可由信息产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同步进行。
1、政府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3、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
保密审查过程必须有书面记载。主要记载以下内容: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审查依据;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审查人、审核人、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日期;其它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
保密审查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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