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明确要求。
1、概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即:对信息系统分等级保护、监管;
对安全产品分等级使用管理;对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2、要点
(1)应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划分等级
等级的划分应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客观地进行评定,不能因主观意愿、逃避监管等原因,而过高或过低地评定系统等级。
(2)应根据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实施相应程度的保护
既要防止保护不足导致信息系统面临较高的安全风险,又要防止过度保护导致的资源浪费。
(3)应突出重点,重点保护重要信息系统
3、适用对象
等级保护针对的是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应采用分级保护)
4、重要性
等级保护制度是我国信息安全领域内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
5、等级保护的作用
通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可以充分体现“明确重点、突出重点、保护重点”的目的,将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到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中,按标准建设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有效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有效提高我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有效解决我国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