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密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发布时间:2018-03-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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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定密授权期限的设定
依法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承担其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主动授权的,授权期限应当与该涉密科研、生产或者涉密任务的保密期限一致。对因申请,向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授权的,授权期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考虑到保密事项范围定密审核修订、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等因素,建议此种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授权期限即将届满,被授权机关单位仍需获得定密授权的,可以再次向授权机关提出授权申请。
二、关于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
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级、数量、权限没有作出限制。根据定密工作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应当参照本机关、本单位实际产生国家秘密的数量、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数量,以实际工作需要为据确定。原则上,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必按照机关单位内部管理层级层层设置,数量不宜过多。一般包括机关单位分管涉密业务的负责同志和办公厅(室)负责同志。必要时,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同志也可以被指定为定密责任人。这样既有利于机关单位建立内部定密工作机制,又有利于推动相关领导同志了解定密工作,切实履行定密责任人职责。承担专业性较强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涉密任务的单位,可以指定项目组负责同志为定密责任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指定项目组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三、关于定密责任人之间定密权限的区分
法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与所在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一致。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由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按照定密工作权责明确的要求,不同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可以做出区分。一是区分不同密级的定密权。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可以与法定定密责任人一致,也可以小于法定定密责任人。不同指定定密责任人之间也可以明确不同密级的定密权。二是区分行使定密权的范围。法定定密责任人有权对所在机关单位产生的所有国家秘密事项行使定密权。对指定定密责任人可以限定其行使定密权的范围,要求其在分管工作或者特定工作领域定密。
(转摘自《保密工作》2018 年第2 期)
对定密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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