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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及以下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3-08-21 来源:广州市保密局 浏览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办理对象企业


办理条件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甲级资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2、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3、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4、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5、具备相应规定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6、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二)保密条件
1、保密制度完善;
2、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3、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5、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6、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7、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三)禁止条件
1、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2、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所需材料
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5、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6、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7、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8、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9、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印制设备清单;
11、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保密局提出申请。
2、市保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报送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3、省保密局收到各市保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决定受理的,省保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
5、根据现场审查结果,依照保密法律法规作出审批决定。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现场审查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办事窗口广州市国家保密局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地 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
联系电话:020-83552142,020-83555053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小北路A出口  公交:6路、184路、190路、219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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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及以下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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