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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解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9-25 来源:本网 浏览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保密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成效显著。但对于一些条款的理解仍存在误区。比如“自行解密”如何理解,自行解密是否需要履行解密审查手续,也有争议。
    保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一条款存在两种理解方式:一种认为,既然解密分为自行解密和审查解密,那么,自行解密就应当理解为期限到期后未收到原定密机关、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即可视为解密;另一种认为,长期以来,各机关、单位都是国家秘密一定终身,不进行解密变更工作,因此没有考虑是否需要延长保密期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很可能会存在应当延长保密期限却因没有及时清理、也就没有及时发出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情况,存在泄密隐患。鉴于此,应当履行审查手续并向原定密机关、单位了解和予以明确。
    本文认为应当从两个角度理解“自行解密”。一方面,从收文机关、单位来说:机关、单位对于保管、使用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而未收到原定密机关、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可以认定该项国家秘密已经自行解密,不需要继续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另一方面,从发文机关、单位来说:对本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应当定期进行解密审核。保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由此可以看出,解密审核是解密行为的必要程序,所有机关、单位都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解密审核的结果有三种:自行解密、提前解密、延长保密期限。
    但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自行解密不等于公开。当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自行解密后,并不等于可以公开。是否可以公开、何时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应当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来决定,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因其自行解密而随意公开。
    2.及时清理本机关、单位的涉密文件。各机关、单位应当对历年来自己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进行清理,并在今后每年都要对本机关、单位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要及时通知原发文范围的各机关、单位,如因未及时清理、未及时发出延长保密期限的通知,或者发出的延长保密期限的通知未能覆盖原发文范围,而造成泄密后果的,则原定密机关、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泄密责任。
    3.派生定密文件的自行解密应特别注意。派生定密产生的密件(如转发或引用),如原文件到期自行解密,则派生密件也应自行解密,但是否可以公开,仍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派生定密单位不可随意公开。如收到原发文机关、单位的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应当及时对于派生定密文件发出延长保密期限的通知,发至原发放范围。如未及时发出延长保密期限通知、或未通知到所有发放范围,由此产生泄密后果的,则派生定密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市局法规督查处  王蓉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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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解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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