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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密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发布时间:2018-07-28 来源:本网 浏览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关于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是机关单位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可能产生的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内容、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或者解密时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知悉人员以及载体形式等进行的详细列举。它是对法定定密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的具体化,有利于承办人和定密责任人查找定密依据,提高定密“对号入座”的准确率。
机关单位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要求,不能超越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创设新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关于以上级机关单位名义印发涉密文件的定密
    公文定密与发文审核的责任一致,由发文机关负责。下级机关单位起草的,以上级机关单位名义印发的涉密文件,由上级机关单位负责定密。
    但是,起草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承办人”义务,对起草的涉密文件提出具体定密意见,依法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规范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报请上级机关单位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对定密的依据或者理由进行说明,供上级机关单位参考。
    同理,对这类文件的变更和解密,也由印发该文件的上级机关单位负责。承担起草工作的机关单位认为所起草的涉密文件符合变更或者解密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由上级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三、关于涉密文件资料过程稿定密
    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从时间上看,国家秘密可能产生于涉密文件资料起草的各个环节。有的文件资料从起草开始就涉及国家秘密,有的在修改之后才涉及国家秘密,有的文件资料过程稿涉密但正式件不涉密。
    承办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过程稿依法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按照公文处理的一般要求,承办人应当先在过程稿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待公文送审稿形成后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定密责任人的定密决定与承办人的拟定密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对过程稿的国家秘密标志作出相应更改。
                                 (转摘自《保密工作》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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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密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发布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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