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密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发布时间:2018-09-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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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泄密载体收发登记本定密
根据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用于记录涉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本,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鉴于这些登记本一般只是记录涉密文件资料的名称、文号、密级、收发日期等简要信息,不涉及文件资料密点或者核心内容,对这些登记本进行妥善保管,不需定密。
如登记本摘录涉密文件资料密点或者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派生定密要求做好定密工作,同时,按照所登记密点或者核心内容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
二、关于派生定密权限
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派生定密是在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过程中,为继续履行对已定密事项的保密义务而采取的具体保密管理措施,无需定密权。
无定密权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国家秘密。具有较低密级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超出本机关、本单位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
三、关于派生定密程序
派生定密是定密的一种特殊形式,程序上应当遵守定密管理的一般要求。即机关单位在派生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应当由承办人依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同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并在相关载体上作出相应的国家秘密标志。
(转摘自“保密观”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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