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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密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发布时间:2018-09-12 来源:本网 浏览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关于集中印发解密通知

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由于各国家秘密事项知悉范围不尽相同,解密应当一事一通知。

机关单位集中开展解密工作时,对知悉范围基本相同的文件资料,可以用目录形式一并印发解密通知。解密结果可以公开的,机关单位可通过集中公开发布解密目录的方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二、关于公文的失效、废止与解密

公文失效、废止是指公文的内容不再具有约束力或规范作用。公文解密是指公文内容不再具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本质属性。

因此,涉密公文宣布失效、废止的,并不等于其内容解密,可能存在公文不再继续有效,但仍需保密的情形。

机关单位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时,应当将解密工作一并纳入考虑。宣布有关文件失效、废止时,需同时对该文件是否解密作出说明。对需要继续保密的,明确其保密期限,规范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三、关于解密审核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解密审核是国家秘密提前解密的必经程序,目的是审查其是否符合解密条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信息公开前的必经程序,目的是审查拟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大于解密审核的范围。

对已解密的事项拟公开的,仍需进行保密审查。《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解密审核程序可与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程序合并。机关单位拟公开涉密文件资料的,应当同时进行解密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组织解密审核时,可以扩大审查范围,一并研究提出其能否解密、解密后能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转摘自“保密观”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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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密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发布时间: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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