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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密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发布时间:2018-10-12 来源:本网 浏览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关于派生国家秘密标志

机关单位执行或办理已定密事项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该已定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已定密事项没有标注保密期限且未作书面通知的,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执行,由其派生的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据此确定,并作出相应标注。

机关单位明确知悉该已定密事项保密期限的,或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可以判断保密期限的,按照所知悉或规定的保密期限作出标注。

二、关于国家秘密定期审核、年度审核制度

保密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也作出了相应要求。 

在具体操作中,一是可以要求机关单位各部门在对上一年度文件资料归档时,以及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涉密档案前,做好涉密文件资料审核工作。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及时解密;对已经解密的,作出解密标志;对维持原定密决定的,确保相关国家秘密标志完整、规范;对密级、保密期限或知悉范围需要调整的,做好相应变更工作。

二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机关单位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目录和保密期限届满提醒制度,在机关单位定密的文件资料保密期限届满前(建议至少提前3个月),提醒原定密部门进行解密审核。

三、关于涉密文件资料部分内容解密

涉密文件资料部分内容符合解密条件,解密确有必要且不影响其他内容继续保密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作解密处理。

对涉密文件资料部分内容解密的,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即由承办人提出部分内容解密,以及不予解密部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意见,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


(转摘自“保密观”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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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密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发布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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