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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载体切忌私存

发布时间:2019-01-12 来源:本网 浏览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法条:

根据保密法第48条之规定,“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某单位工作人员杨某利用工作便利拷贝、窃取、占有工作中接触到的39份绝密级国家秘密,并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

原因分析:

杨某不知敬畏,心存侥幸,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拷贝、窃取、占有工作中接触到国家秘密,并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暴露出一些单位内部保密管理松懈,保密制度形同虚设,保密漏洞隐患突出。

对策: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保密责任。要深刻认识涉密载体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强化敌情观念,树立忧患意识,针对涉密载体多样化、涉密信息数字化、人员管理动态化、信息公开常态化的特性,切实抓好国家秘密载体各环节保密管理工作,切忌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机关、单位要以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为牵引,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确保涉密载体安全。

二要强化建章立制,全面加强载体管理。一是严格涉密载体制作管理。纸介质密件(含过程稿)必须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按保密管理规定保管或销毁,严禁私自留存、拷贝、复制利用工作便利产生的涉密文件和信息;光介质、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制作应当符合保密要求,按照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严禁将涉密信息复制、拷贝、刻录和留存到私人U盘、光盘、移动硬盘或其他存储介质。二是严格涉密载体使用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载体,必须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审核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加盖复印戳记,视同原件管理。绝密级涉密载体,非经原制单位批准,不得复制。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复印留存涉密载体。三是严格涉密载体销毁管理。需要销毁的纸介质涉密载体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使用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粉碎后打包交由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销毁光介质、电磁介质的涉密载体需要登记造册,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交由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三是定期自查清理。将涉密载体清查纳入保密自查自评内容,加强对涉密人员和借调、聘用人员及挂职锻炼期满回来人员的提醒教育和清查,杜绝违规持有涉密载体的问题出现。

三要严明纪律规矩,发挥查处“利剑”作用。要充分认识加强涉密载体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严峻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管理国家秘密载体。发现涉密载体丢失或非法持有的,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如果发生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持有(涉密载体)或者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等情况,将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查处的“利剑”作用,不能用批评教育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能认为过失泄密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忽视追究领导责任,要坚持有法必依、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违纪必处,以铁的纪律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市局监督检查处  张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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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载体切忌私存

发布时间: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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