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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州市涉密领域失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1 来源:广州市国家保密局 浏览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广州市国家保密局拟制定《广州市涉密领域失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及其理由,请于2020年12月6日前向我局反映或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一)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三十号广州市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46);

  (二)传真:02083105147;

  (三)电子邮箱:bmjjkm@gz.gov.cn

  三、公众意见的处理

  我局将对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在提交市司法局审议时一并提交。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

   2020年11月6日

  广州市涉密领域失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广州市涉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涉密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涉密资质(格)单位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依据法定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将失信涉密资质(格)单位及其涉密人员列入或移出失信信用信息名单,按照相关单位及部门需求提供查询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状况,共同实施信用约束。

  本办法所称涉密领域失信信用信息名单分为失信单位名单和失信人员名单。

  第三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建立失信信用信息名单审查机制,指定工作机构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依法依规对本市涉密领域失信信用信息名单进行认定,认定的失信单位或个人必须合法、真实、准确。

  第五条  失信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应符合《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公布的项目,并及时根据上述目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认定失信信用信息名单可依据如下信息:

  (一)司法裁判;

  (二)保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信息;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七条  涉密资质(格)单位及其涉密人员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的,列入失信名单: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的;

  (三)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第八条以下信息不列入失信信用信息名单: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应当以其他方式使用的;

  (二)公开后无法实现列入失信信用信息名单的目的,或者涉事单位或个人已经其他方式处理,相关信息经审核无必要列入失信信用信息名单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认定失信信用信息名单,应当依法履行审核审批程序,认定过程应当书面记录。

  认定失信信用信息名单时,可以要求涉事单位或个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现场听取涉事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认定失信信用信息名单,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依据和相关主体享有的救济途径等事项。

  被列入失信信用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国家保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应进行核查,并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

  第十一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认定失信信用信息名单,应进行交叉比对,如发现相关主体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应及时通知相关认定部门。

  第十二条失信信用信息设置有效期。涉事单位失信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涉事人员失信信用信息有效期2年。

  第十三条  涉密资质(格)单位及其涉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延长失信信用信息名单有效期1年:

  (一)已被列入涉密领域失信信用信息名单,再次发生保密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多次实施应列入名单的保密违法行为的;

  (三)实施应列入名单的保密违法行为,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查处过程中有隐瞒事实、销毁隐匿证据等抗拒查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失信信用信息名单内容应包括: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及其他可公开的信息;

  (三)相关主体受到失信信用信息发布、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应及时向信用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名单,并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建议:

  (一)在 “信用广州”网站及相关门户网站发布;

  (二)推送给有关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涉密信用约束工作;

  (三)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应在报送前对名单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可以公开的,应当预先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涉密失信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应为涉密资质(格)审批主管部门、涉密工程及涉密采购项目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申请查询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向广州市国家保密局提出申请,对与其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人员的失信信用信息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在各类涉密资质(格)审核等方面可依法使用失信信用信息名单。相关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当在失信信用信息名单单位或个人申请参与涉密工程及涉密采购项目的审核中予以参考。

  第十九条  列入失信信用信息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可向广州市国家保密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应在接到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准予修复。

  第二十条  列入失信信用信息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名单:

  (一)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

  (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被通报批评的情形已整改完成,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准予信用修复的;

  (三)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作出列入失信信用信息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退出失信信用信息名单决定,应同时书面通知广州市信用机构,说明退出方式并提出处理建议。信用机构收到认定单位退出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从信用系统撤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工作人员在失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失信信用信息认定告知书(示例)

  附件

  失信信用信息认定告知书

  (示例)

  穗密确信〔2020〕  号

  :

  你单位因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于        时间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实施处罚的具体情况),现根据《广州市涉密领域失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于        时间起将你单位列入广州市失信信用信息名单,有效期为3年。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国家保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对广州市国家保密局核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家保密局申请复核。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

                            202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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